常岳高速东往西鼎城服务区位置交警几乎天天拦截高速公路过往车辆进入服务区处罚,大部分都是超速,哪有那么多超速,自动测速的机器是否能由监管部门出具鉴定报告,为什么固定测速的没有显示超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请有关部门调查一下,是不是天天都有紧急公务,处罚尺度是否过重,是否变相加重过往老百姓的经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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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0-07-22 10:08
帖内置顶 – – 2020-07-22 10:12
回复:高速公路服务区引导检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指向的是交警部门不得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对其实施拦截检查的行为,以免因车速过快紧急刹车而引发交通意外。 而导入服务区执法并非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或应急车道上拦截车辆停车检查,而是以锥筒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往车辆导入(安全区域)服务区指定的停车区域进行检查,不违反前述第六十九条规定,且符合《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在高速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休息区,并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设置执勤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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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20-07-16 08:46
二广高速黄土店服务区也是一样,现在高速公路上到处都是监控探头,违章也好、超速也罢,电子警察无处不在,有必要把所有的车辆强行逼进服务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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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布于:2020-07-19 23:11
好像是这个套路,搞个测速的,然后为挡住往服务区赶, 应该是为了利益吧。 不然的话,罚款是直接交给高速公路管理局的,现场处罚,应该是地方财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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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布于:2020-07-22 10:08
回复:高速公路服务区引导检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指向的是交警部门不得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在行车道或应急车道对其实施拦截检查的行为,以免因车速过快紧急刹车而引发交通意外。 而导入服务区执法并非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或应急车道上拦截车辆停车检查,而是以锥筒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往车辆导入(安全区域)服务区指定的停车区域进行检查,不违反前述第六十九条规定,且符合《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在高速公路设置执勤点,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休息区,并设置车辆检查专用通道和停车区域,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或者应急车道设置执勤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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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布于:2020-07-23 07:01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有在依法执行紧急公务时,才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依法执行紧急公务时,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这种职权,如果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违反规定拦截、检查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则构成了对这一职权的滥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交通警察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一个试运行中的xx规定来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款不合适,每天拦停的行为幸亏暂时未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交警部门是要付法律责任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每天都是在执行紧急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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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布于:2020-07-29 15:48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相对的法律谚语。2014年3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胜利闭幕。李总理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了这句谚语,具体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 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行政执法部门而言,应该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导入服务器的行为实质也是对高速行驶中的车辆进行了拦截,不出事还好,一旦发生高速交通事故,除非能证明在执行紧急公务,否则肯定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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